這是我感悟最深的一件事,其中的道和理到現在他們都沒有弄明白,山西二建大東關宿舍150戶拆遷戶和杏花嶺區政府及大東關街道辦事處!
2014年,注定了建設北路南、北和五龍口片區所有住戶上萬人未來的命運!事情的起因與結果,遠遠超出了人們的想象和預期,本來五年可以完成的回遷目標,實實在在翻了一倍,這十年之中又有多少人能夠等到呢?!
造成這樣的情形,原因是什么呢?是人的智慧與覺悟的差距,是現實與未來的比拼,結果所有的人進入迷宮而無法脫身!
有拒不搬遷的,有打官司告狀的,有軟纏硬磨的,人生百態發揮得淋漓盡致!
早在府東街東延、建設北路拓寬改造和相關道路微循環實施之前,我已經對未來進行了全面部署,離開省建二公司大東關宿舍,到我應該去的地方一橋之隔東面,這里才是我的原始基因和歸宿白龍苑!
那年四月份舉家搬遷,原住址八月份正式發布房屋征收通告,全家早已在新居安排妥當,開始對未來發展規劃百年大計,添人加口,迎接更大的發展空間,成就人生事業的同路人——山西華恒遠和未來所有的孩子們!
人生就是覺悟,覺悟就是未來,不要優柔寡斷,不要斤斤計較,看準了的事情,就大膽去做去闖,上天不負有心人——這就是最大的感悟和最大的道理——天意天機在悟中,成就未來靠開悟!
大道理
2026年3月13日20:43:36


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政府
府東街東延南片區國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與補償方案
根據太原市政府建設路道路綜合整治工程項目實施需要,杏花嶺區負責實施府東街東延南片區的房屋征收工作。為確保工程能如期建設,按時完成,依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太原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規定》,結合本項目具體情況,制定房屋征收與補償方案如下:
一、征收項目
府東街東延南片區改造項目。
二、征收范圍
東至鐵路規劃綠線,南至白龍廟街,西至建設北路,北至府東街。(最終以規化部門核準的規劃界址為準)。
三、征收人
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政府
四、征收實施單位
太原市杏花嶺區大東關街道辦事處
五、征收時間
2014年8月15日至2014年9月13日
六、征收補償方式、面積和用途認定
征收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或房屋產權調換。征收非住宅房屋一律實行貨幣補償。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租賃證標注建筑面積為準。未標注建筑面積的,平房建筑面積按使用面積乘以1.334計算,樓房建筑面積以實測建筑面積為準。
被征收房屋用途以房屋所有權證標注為準。未標注用途的,以產權檔案為準;未記錄用途的,以規劃部門認定為準。
對未經登記建筑,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住建、規劃、國土、財政、房管等部門進行認定。認定為合法建筑的,應予以補償;認定為違法建筑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房屋新建、擴建、改建;不得對房屋進行裝飾、裝修,改變房屋用途。違反規定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住建、城鄉管理、公安、國土、規劃、房管、工商、稅務等部門停止為新建、擴建、改建、改變房屋用途、分戶、抵押、工商登記、權屬變更等辦理相關手續。
七、過渡方式及過渡期限
過渡方式為自行過渡。過渡期限三年,過渡期限自被征收人搬遷之日起計算。
八、補償標準
被征收人房屋的補償價值,由具體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確定。
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的非住宅房屋一律不予補償。集體、私有企業非出讓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原則上按照房屋評估價扣除土地出讓價格后予以補償。符合破產條件的國有企業職工納入社會保障,土地收歸政府,房屋不予補償。
九、貨幣補償
征收私產房屋,按照評估價格給予補償。
征收直管公產住宅房屋,可采取貨幣補償與安置住房兩種方式。擁有其它產權住房的直管公產住宅房屋承租人,原則上采取貨幣補償方式,補償標準不超過2000元/平方米。
征收單位產住宅房屋,比照直管公產住宅房屋補償,征收單位產非住宅房屋,有合法手續確定給予補償的,只對產權人予以貨幣補償。
直管公產或單位產房屋征收后,產權人與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
十、房屋產權調換
征收住宅房屋原建筑面積零成本以舊換新,安置房屋原則上為高層住宅。
安置房按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先后順序依次選擇層次、朝向。
征收私有住宅房屋,每戶可在原建筑面積基礎上無償贈送15平方米。贈送15平方米后不足5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按1000元/平方米補貼價補交,55—70平方米范圍內按2000元/平方米優惠價補交。贈送15平方米后超過55平方米、不足70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按2000元/平方米優惠價補交。被征收人要求再增加安置面積的,增加部分按市場價補交。
征收直管公產住宅房屋,承租人沒有其他產權住房的,按照800元/平方米的優惠價等面積置換產權,與產權人解除租賃關系,按私有住宅房屋標準安置。已購買部分產權的,未購買部分由承租人按照800元/平方米的優惠價等面積置換產權,與產權人解除租賃關系,按私有住宅房屋標準安置。
征收單位產權住宅房屋,比照公產住宅房屋標準安置。
十一、安置房地點
安置房地點:就近安置
十二、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可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無能力繳納私產住宅房屋房款差價的被征收人,安置房屋可為同房異產,原征收面積為私產,超過部分為直管公房產權。
無能力繳納直管公產、單位產住宅房屋產權置換款的被征收人,可優先保障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賃住房,原住房由政府收回。
一證多戶,按有效手續安置后沒有其他產權住房的剩余住戶,可按成本價分別優先購買一套高層70平方米安置房。無能力購買安置房的被征收人,可優先保障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賃住房。
對自建自住,房、戶對應,沒有其他產權住房的被征收人,可按成本價優先購買一套高層70平方米安置房。無能力購買安置房的被征收人,可優先保障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賃住房,原住房無償拆除。
十三、征收設有抵押權的房屋
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按照國家關于房地產抵押的法律規定,就抵押權及其所擔保債權處理問題進行協商。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達成書面協議的,應按照協議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達不成協議,對被征收人實行貨幣補償的,應對補償款提存。對被征收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抵押權人可以變更抵押物。
十四、搬遷費、臨時安置補助費發放標準
(一)搬遷費
住宅房屋的搬遷費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15元/平方米支付,不足600元的按600元支付。現房安置的,搬遷費按一次計算;期房安置的,搬遷費按兩次計算,并一次付清。
(二)臨時安置補助費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實行產權調換且自行過渡的,臨時安置費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20元/平方米.月計算,不足800元/月的按800元/月支付。提供周轉房的,被征收人不享受臨時安置補償。
房屋征收人逾期未安置被征收人,從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費,每逾期一年(含一年),在原臨時安置費標準的基礎上增加20%。
臨時安置費自被征收人搬遷之日起計算,首次發放期為12個月,其后每6個月發放一次。
在通知辦理房屋安置手續期限內,被征收人不辦理房屋安置手續的,停止發放臨時安置費。
十五、獎勵
被征收人在征收決定下達20天內搬遷完畢的,按20000元/戶標準予以獎勵;21天至30天內搬遷完畢的,按10000元/戶標準予以獎勵;超過30天未搬遷完畢的,不予獎勵。
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每證獎勵30000元。
十六、其他補償標準
被征收人擁有地下室產權的,按照評估價格予以補償。實際使用,但無產權的,地下室凈層高不足2.2米的,按550元/平方米補償;凈層高在2.2米(含2.2米)以上的,按800元/平方米補償。
十七、被征收人搬遷后,應保持原房屋結構完整,設施完整,設施齊全,不得損壞暖氣、管網等設施。
十八、補償協議簽定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十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擬定補償意見,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區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對房屋征收人作出的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二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做出房屋補償決定的區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十一、本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門負責解釋。
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政府
2014年8月11日
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政府文件
杏政房征決字[2014] 3號
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政府
關于府東街東延南片區的房屋征收決定
因府東街東延南片區建設項目需要,決定征收府東街東延南片區改造項目用地規劃范圍內的房屋。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按照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及太原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對被征收人的房屋及附屬物實施補償,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征收范圍內各單位和個人應積極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一、征收范圍:
東至鐵路規劃綠線,南至白龍廟街,西至建設北路,北至府東街(最終以規化部門核準的規劃界址為準)。
二、房屋征收實施單位
太原市杏花嶺區大東關街道辦事處
三、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特此決定。
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政府
2014年8月11日
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政府
關于府東街東延南片區的房屋征收公告
因太原市府東街東延南片區建設,需對下列范圍內的房屋進行征收。依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太原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規定》和《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政府關于府東街東延南片區的房屋征收決定》(杏政房征決字[2014]3號),現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圍:東至鐵路規劃綠線,南至白龍廟街,西至建設北路,北至府東街。(最終以規化部門核準的規劃界址為準)。
二、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政府負責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太原市杏花嶺區大東關街道辦事處負責按照《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政府府東街東延南片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方案》對轄區內的被征收人予以補償安置。
三、《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政府府東街東延南片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為:2014年8月15日至2014年9月13日。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要依法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被征收人要積極支持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雙方應當在簽約期限內依法完成房屋征收與補償協議簽訂工作。
被征收人對《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政府關于府東街東延南片區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內向太原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三個月內向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特此公告。
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政府
2014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