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5月19日電 據最高檢網站消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即將正式實施一周年之際,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充分發揮檢察職能 依法平等保護企業合法權益典型案例”。這批典型案例共6件,涉及民營企業內部腐敗、“一貨多賣”類合同詐騙、職務侵占、串通投標等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常見法律問題,充分體現了檢察機關服務保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堅定立場和工作成效。
依法懲治侵害企業合法權益犯罪,是檢察機關依法平等保護企業合法權益的主要方式。例如,在案例一某民營房地產企業內部腐敗系列案中,上海檢察機關準確認定犯罪事實、及時補充起訴遺漏罪行,同步推進查處關聯行受賄犯罪;同時堅持標本兼治,助力企業完善內部治理,筑牢企業內部腐敗“防火墻”。再如,在案例二某大宗貿易領域合同詐騙案中,涉案金額高達68億余元,浙江檢察機關嚴格區分民事欺詐與合同詐騙犯罪界限,依法追訴漏罪漏犯,同步推進全流程追贓挽損,依法平等保護涵蓋國企、民企、外企等各類受害企業合法權益。
持續加強對涉企案件的法律監督,是這批典型案例的鮮明特點。既有依法提起抗訴,糾正錯誤裁判,回應企業信訪訴求的審判監督案件,也有依法行使調查核實權,接續監督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的立案監督案件。例如,在案例五楊某某職務侵占審判監督抗訴案中,北京檢察機關對確有錯誤的判決,依法提起審判監督抗訴,并在案件再審過程中依法調取使用境外證據,落實“一案多查”、深挖職務犯罪線索,通過充分履職推動抗訴案件順利改判,有效發揮了檢察監督效能。在案例六某建筑公司申請立案監督案中,江西檢察機關高質效開展法律監督,在刑事立案監督中發現行政違法線索后,通過行刑銜接監督糾正不正當行政執法行為,為企業紓困解難。
最高檢經濟犯罪檢察廳相關工作負責人表示,下一步,檢察機關將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經濟工作的決策部署,堅持和落實“兩個毫不動搖”,聚焦法律監督主責主業,以高質效履職辦案持續推動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
案例一
劉某某、鄒某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
【關鍵詞】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民營企業內部腐敗治理? 受賄行賄一起查? 檢察建議
【要? 旨】
檢察機關在檢察履職中要落實依法平等保護各類所有制經濟產權,依法懲治民營企業內部腐敗犯罪,準確認定犯罪事實,及時補充起訴遺漏罪行,同步推進查處關聯行受賄犯罪,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及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堅持標本兼治,在助力企業完善內部治理、筑牢企業內部腐敗“防火墻”的同時,探索檢察服務企業新機制,以法治之力護航民營經濟健康、高質量發展。
【基本案情】
劉某某,原系某房地產公司首席副總裁。鄒某某,原系某房地產公司上海分公司副總裁兼項目拓展中心總經理。
2012年至2022年,劉某某分管某房地產公司項目拓展中心(以下簡稱項目拓展中心)業務,其利用項目拓展洽談、內部審核報批、合同簽約等職務便利,個人或伙同鄒某某等下屬員工,收受多家房地產項目合作方給予的賄賂款。其中劉某某收受賄賂款共計人民幣(以下幣種同)1.6億余元,個人非法所得1億余元;鄒某某收受賄賂共計1.177億元,個人非法所得3770萬元。
2024年2月,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以下簡稱浦東分局)以劉某某、鄒某某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移送審查起訴。同年4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浦東檢察院)對劉某某、鄒某某以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提起公訴。2025年2月、6月,浦東檢察院分別補充起訴劉某某漏罪事實。2025年9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劉某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被告人鄒某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判決已生效。
此外,浦東檢察院另起訴某地產公司內部腐敗系列案關聯受賄人員8人,行賄人員15人,行賄企業11家,相關案件已陸續判決或在法院審理階段。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一)全程引導偵查取證,準確把握實質法律關系。本案系某房地產公司內部接到關于鄒某某涉嫌商業賄賂的舉報,向浦東分局報案后案發。經初步偵查,證據指向鄒某某的上級劉某某有共同受賄嫌疑。但因本案涉及項目多、范圍廣、時間跨度長,劉某某、鄒某某到案后存在諸多辯解,偵查難度大。浦東檢察院受邀介入引導偵查。一是準確認定職務便利。劉某某到案后逐步供認利用項目拓展的職務便利,為請托人謀取某商業廣場項目合作提供便利,但對為請托人謀取相關項目的供配電工程合作,提出不屬于自己分管職權范圍,不存在職務便利的辯解,浦東檢察院通過引導偵查機關補充地方項目公司負責人證言,調取某集團部門職能劃分、發展新項目業務流程、項目拓展考核方案等書證,查明項目拓展中心負責統籌某商業廣場、住宅等全類型項目的拓展、立項審批等事項,因項目立項數直接決定地方項目公司考核,劉某某作為分管項目拓展中心的首席副總裁,對地方項目公司負責人等具有職權上的制約力,有力證實其犯罪事實。二是準確認定涉案錢款性質。針對劉某某提出的部分受賄事實系其介紹咨詢業務給朋友公司,咨詢服務費亦為該公司收取,與其無關的辯解,浦東檢察院引導偵查機關補強客觀證據,通過調取銀行流水查明該咨詢公司除行賄公司轉入的錢款外,無其他經營收入,系空殼公司;通過資金流向查明部分賄賂款由咨詢公司賬戶轉入劉某某助理賬戶,證實上述錢款由劉某某實際控制使用,進而認定所稱咨詢費系賄賂款。
(二)全面認定犯罪事實,深化受賄行賄一起查。為高質效履職辦案,浦東檢察院開展了以下工作。一是補充起訴遺漏罪行。針對新到案的行賄人和新發現的受賄事實,引導偵查機關全面收集證據,先后兩次補充起訴,受賄金額從報案時的2000余萬元到最終起訴認定的1.6億余元,受賄領域從報案初期的某商業廣場項目拓展到住宅銷售項目、供配電工程項目等其他領域,指控意見獲法院全部采納。二是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劉某某、鄒某某案涉及19個商業廣場項目、1個地產項目及179個供配電工程項目,牽連出項目拓展中心不同層級受賄人員、涉案項目行賄人及行賄企業。檢察機關成功起訴劉某某等主犯,構建有力指控證據體系,另行起訴關聯行受賄人員及單位18件,堅決斬斷行業內權錢交易鏈條。三是注重全流程處置涉案財物。偵查階段,引導偵查機關及時對涉案銀行賬戶、房產采取凍結、查封等強制性措施;審查起訴階段,補充審計劉某某、鄒某某受賄犯罪所得的孳息,剔除與個人合法財產混同部分的收益,準確認定孳息金額;法庭審理階段,對涉案財物處置進行專門的舉證質證和分析論證,追繳到案違法所得及孳息近億元并建議法院予以沒收。浦東檢察院后續根據本案實踐,探索制定了涉案財產處置審查報告書、起訴書、量刑建議書等法律文書模板,指導類案辦理。
(三)延伸治理精準施策,筑牢企業風險防線。一方面,針對個案反映出的某房地產公司內部管理缺漏,檢察機關從企業組織架構職能調整、相關項目信息督查系統完善、風險防控反腐制度完善等方面提出針對性檢察建議。某房地產公司采納檢察機關意見建議,全面優化業務流程,重塑項目拓展中心組織架構,完善信息化審批流程,細化反商業賄賂條款和違約責任,堵塞腐敗漏洞,提升企業風險防控能力。另一方面,依托上?!胺ㄖ胃眻@長”工作機制,在本案及系列案件庭審過程中,多次組織區工商聯及某集團、地產行業相關企業、園區企業等相關人員“零距離”觀摩法庭審理,取得較好廉潔警示教育效果。
【典型意義】
(一)落實依法平等保護理念,高質效辦理民營企業內部腐敗案件。檢察機關在辦理業務模式復雜、職權邊界交織的大型民營企業工作人員內部腐敗案件時,應系統梳理企業整體組織架構、運行模式與部門職能定位,精準厘清涉案人員所處層級、職權范圍,準確認定職務便利。針對該類犯罪中常見的“幽靈辯解”,檢察機關應充分引導偵查取證,注重調取手機電子數據、銀行交易流水等客觀證據,準確認定犯罪事實。對于涉案財物金額巨大、權屬復雜的案件,要強化涉案財物公訴職責,全鏈條查明犯罪數額、違法所得及其孳息,幫助企業追贓挽損。
(二)持續做優檢察服務供給,深入推進企業內部反腐治理。檢察機關在辦理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案件時,應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注意深挖遺漏犯罪事實及關聯犯罪,并及時補充起訴,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同時,要加強與工商聯、行業協會的協作,通過走訪調研、檢企座談、檢察開放日等形式,精準對接企業法治需求,強化檢企良性互動,做好涉民營企業內部反腐治理的后半篇文章。
案例二
陳某、孫某等7人合同詐騙
挪用公款、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
【關鍵詞】
合同詐騙? 一貨多賣? 非法占有目的? 追贓挽損
【要? 旨】
檢察機關辦理大宗貿易領域“一貨多賣”類案件時,應充分發揮一體履職優勢,強化引導偵查與證據審查,及時收集、固定關鍵證據,嚴格區分民事欺詐與合同詐騙犯罪界限。依法追訴漏罪漏犯,同步推進全流程追贓挽損,切實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服務保障各類經營主體健康有序發展。
【基本案情】
自2011年4月起,陳某在上海先后控制4家貿易公司,開展鋁錠現貨貿易。因經營虧損,2017年陳某雇傭孫某擔任總經理,擴大鋁錠期貨與現貨貿易,并開始“一貨二賣”。后因對市場行情誤判,經營虧空持續擴大。2018年11月起,陳某伙同孫某在明知實控公司已資不抵債的情況下,注冊并實控5家貿易公司及收購2家倉儲公司,安排趙某擔任實控的寧波港某倉儲公司負責人,并與外地倉儲公司負責人(另案處理)合謀,實施鋁錠“一貨多賣”。陳某、孫某以支付約15%保證金等為誘餌,以寧波港某倉儲公司等倉庫存儲的鋁錠為標的,通過趙某、董某某、嚴某某、張某等人出具虛假提貨單、入庫單等單證,騙取客戶貨款,用于彌補虧損、期貨投機及個人高消費等事項。截至2022年5月案發,陳某、孫某等人通過“一貨多賣”方式,造成民營企業、外資企業、國有企業等41家單位實際損失68億余元。
另查明,2020年1月至案發,陳某、孫某伙同潘某某(另案處理)挪用某國有投資公司7355萬余元資金進行鋁錠期貨交易。2021年6月至案發,陳某伙同趙某在公司鋁錠倉儲經營業務中,給予某貿易公司總經理助理汪某鋁錠過戶費回扣共計42萬余元。
2022年5月,寧波港某倉儲公司的貨主單位因未能提取存儲的鋁錠而報警,后寧波公安機關對陳某、孫某等人涉嫌合同詐騙罪立案偵查。2023年7月,公安機關以陳某、孫某等6人涉嫌合同詐騙罪向寧波檢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2024年1月至3月,檢察機關以陳某、孫某等6人犯合同詐騙罪向法院提起公訴,并以汪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其追加起訴。同年5月至12月,檢察機關分別以陳某、趙某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陳某、孫某犯挪用公款罪補充起訴。
2025年2月至4月,一審法院對陳某以合同詐騙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挪用公款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孫某以合同詐騙罪、挪用公款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萬元;對趙某、董某某、嚴某某、張某、汪某依法作出相應判決。陳某、孫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2025年8月,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一)上下聯動履職,積極引導偵查取證。案發后,浙江省寧波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寧波市檢察院)與浙江省寧波市鎮海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鎮海區檢察院)迅速啟動一體化辦案機制,受邀介入引導偵查后,圍繞交易模式、案件定性、資金流向等關鍵問題,引導偵查機關及時調取涉案公司財務賬冊、合同、提單等客觀證據,恢復涉案人員微信聊天記錄等電子證據,查明交易模式,為案件準確定性夯實證據基礎。為防止涉案財產被非法轉移,引導偵查機關及時控制涉案企業財務人員、貨物及相關電子設備,調取鋁錠倉儲數據,同步理清涉案企業應收賬款、固定資產等賬目,為后續追贓挽損奠定基礎。
(二)抓關鍵解難題,準確認定案件性質。本案時間跨度長,涉案企業從正常經營逐步演變為“一貨二賣”,最終通過控制倉庫實施“一貨多賣”。為精準指控犯罪,寧波兩級檢察機關開展了以下工作。一是準確認定非法占有目的產生時點。行為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有無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非法占有目的是區分正常市場經營中民事欺詐與合同詐騙的關鍵,也是此類案件辦理的難點。檢察機關在全程跟進財務審計、全面審查證據的基礎上,查實2018年11月,陳某等人在明知經營虧損、資不抵債的情況下,仍將收取的1.3億余元貨款用于收購相關倉儲公司,通過控制貿易及倉儲公司,采用偽造單據、鎖定合同、錯開被害企業盤庫時間等手段,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大規模實施“一貨多賣”,據此認定陳某等人在2018年11月開始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二是嚴格審查資金流向,認定其無實際履行能力。經對期貨賬戶、銀行賬戶、公司財務賬冊內資金去向的依法審查,查實2018年末至案發,陳某的實控公司負債從4900余萬元不斷擴大至22億余元,長期處于資不抵債狀態,期間仍通過“高買低賣”等方式收取大量貨款用于彌補公司虧損、購買期貨及個人高消費,客觀上已不具備向被害企業交付鋁錠的履行能力。據此,認定陳某等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觀上無實際履約能力,依法認定其構成合同詐騙罪。三是準確區分單位犯罪與自然人犯罪。陳某自2018年11月后實控多家倉儲及貿易公司,上述公司設立后主要從事犯罪活動,收益亦歸陳某等個人支配,不予認定單位犯罪。四是準確區分主從犯。針對孫某提出系從犯的辯解,經審查認為,孫某受陳某指使,具體負責實施“一貨多賣”,指使開具虛假單證等,積極實施犯罪,對被害企業被詐騙具有重要作用,依法認定其與陳某均系主犯。同時,對趙某等4名公司員工依法認定為從犯。
(三)加強協作配合,加大追贓挽損力度。針對本案被害企業多,損失數額大的情況,檢察機關將追贓挽損工作貫穿案件辦理全過程。一是重視財產線索的“穿透式”排查。寧波市檢察院與鎮海區檢察院受邀介入后,協同偵查機關立即開展追贓挽損工作,引導偵查機關對資金賬戶進行清查,排查相關聯公司及個人銀行賬戶5174個,查清陳某、孫某個人及實控公司銀行賬號102個,期貨賬戶14個,凍結資金1.2億余元。同步對陳某、孫某及公司財務人員針對財產信息開展專門訊問,查扣房產90套、車輛12輛,凍結3家對外投資公司股權。二是查明涉案財產權屬,深挖遺漏財產線索。審查起訴階段,寧波兩級檢察機關充分履職,全面審查涉案財產證據,明確188項涉案財產權屬;同步深挖細查涉案財產線索,新增查扣涉案房產3套、車庫2個;積極電話接聽或當面接待民營企業、外資企業、國有企業等被害單位代表,傾聽其挽回損失的合理訴求,核實涉案鋁錠權屬。三是強化橫向聯動,協同推進追贓工作。本案涉及上海、杭州等地倉庫,寧波兩級檢察機關積極與當地公檢法對接,圍繞案件辦理、涉案財產處置等召開聯席會議,建立溝通機制,理清財產性質。最終協同偵查機關查明涉案企業應收貨款及債權共計18億余元,查扣、凍結資金及財產價值8億余元。追贓挽損工作還在繼續進行中。
(四)依法自行偵查,有力追訴漏罪漏犯。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充分履行法律監督職能,通過認真細致審查案件,發現相關犯罪線索,依法開展自行補充偵查,調取涉案人員微信聊天記錄,詢問相關企業人員,赴山西、廣西等地調取證據材料,經與當地公安、監委等部門充分溝通,依法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追訴汪某,補充起訴陳某、孫某挪用公款罪和陳某、趙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典型意義】
(一)圍繞經營性合同詐騙犯罪認定難題,嚴把主客觀證據標準。面對涉案企業“一貨多賣”犯罪手段隱蔽性強、交易模式復雜等特點,檢察機關在全面審查涉案企業財務賬冊、合同、銀行賬戶明細等交易類證據的基礎上,結合涉案企業在交易中出現的偽造單據、控制交易主體等異常情況,判斷其真實目的;借助對企業經營狀況的審計,確定其資不抵債狀況,以準確認定其非法占有目的產生的時間節點。同步對收取貨款流向的審查,區分資金是用于合法經營活動還是償還舊債、高風險投機或揮霍消費等,查明其實際履約能力。
(二)全流程追贓挽損,維護被害企業合法權益。檢察機關堅持案件辦理與追贓挽損并重原則,受邀介入后要第一時間引導開展追贓挽損工作,圍繞涉案企業大額資金流向、隱名資產、期貨賬戶等重點領域,協同偵查機關全面排摸財產線索,及時依法查扣凍。注重審查涉案財產權屬,深挖細查財產線索,及時聽取被害企業合理訴求,加強跨區域協作,全力追贓挽損,有效維護被害企業合法權益。
案例三
賴某某等人職務侵占、陳某某等人盜竊
溫某某等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系列案
【關鍵詞】
職務侵占罪? 盜竊罪?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外資企業? 分層分類處理
【要? 旨】
檢察機關在辦理涉企刑事案件中,應堅持內外資企業同等保護,強化立案監督,積極引導偵查取證,依法追訴漏罪漏犯,實現全鏈條打擊,切實保障企業合法權益。對于團伙型犯罪,要全面準確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涉案人員實行分層分類處理。辦案中發現涉案企業存在經營管理漏洞的,通過制發檢察建議等方式,幫助堵漏建制,推動企業持續健康發展。
【基本案情】
珠海某電器公司(以下簡稱某電器公司)成立于1990年,主要業務為生產電動剃須刀、電動牙刷等日用電子產品,系荷蘭某知名外企在華設立的全資子公司之一。
2016年至2023年,為牟取非法利益,某電器公司運營總監、高級供應鏈經理賴某某、車間工人鄧某某等48名公司人員相互勾結串通,形成若干相對固定犯罪團伙,利用各自職務或者工作便利,采取虛報冒領、虛假報廢或秘密竊取等手段,非法侵占、竊取某電器公司生產的電動剃須刀、電動牙刷等產品及相關零配件、耗材,并陸續銷贓給溫某某、康某某等21名收贓人員,累計涉案金額達1億余元。經查,賴某某利用分管倉儲等職務便利,指使倉庫主管孫某將價值1000余萬元的電動剃須刀、電動牙刷等產品從倉庫分批運出后,通過下屬邱某某銷贓給黃某某,獲利690余萬元;鄧某某伙同領班艾某某、李某某等10人組成兩個團伙利用物料申領審批權限,虛報冒領錫焊線,在運出公司后銷贓給溫某某,獲利690余萬元;鄧某某另與倉庫管理人員任某某等18人達成合作,其通過低價收購任某某等人利用職務便利竊取的價值2100余萬元的電動剃須刀、電動牙刷產品及配件,后再轉售給康某某等16人的方式賺取差價;工程部實驗室測試員羅某甲等3人利用領用、搬運物料的職務便利,竊取價值500余萬元的電動剃須刀、電動牙刷及配件后,銷贓給鄧某某等5人;倉庫拆料組人員陳某某與倉庫上料組人員羅某乙等人共謀,在倉庫操作員離開時進入操作臺虛增電動牙刷頭的出庫數量,再安排拆料組人員王某某、上料組人員李某某等人將價值150余萬元的電動牙刷頭偷運出公司后由陳某某銷贓給康某某。
2022年12月至2024年11月,廣東省珠海市金灣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金灣區檢察院)對犯罪情節嚴重及“零口供”或有串供行為的賴某某等18人依法批準逮捕,對犯罪情節較輕或有從犯、自首、立功等法定從輕減輕情節的李某某等11人依法不批準逮捕。為減少企業損失,督促公安機關及時查封、扣押、凍結涉案人員的房屋、股票、存款等財物共計價值1500萬余元。
2023年7月起,金灣區檢察院先后以被告人賴某某等19人犯職務侵占罪、被告人陳某某等5人犯盜竊罪、被告人溫某某等11人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等向珠海市金灣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采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和量刑建議,分別判處賴某某等35人有期徒刑八年至八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至五千元不等。一審宣判后,賴某某等8人先后提出上訴。2026年4月,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對賴某某有期徒刑八年的判決,責令賴某某退賠被害單位某電器公司597萬元。其他7人二審裁判也已生效。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一)立案監督深挖關聯犯罪,引導取證夯實證據鏈條。2022年11月,偵查機關以陳某某等4人涉嫌盜竊罪提請金灣區檢察院批準逮捕。審查逮捕期間,檢察機關審查發現,某電器公司多名員工有竊取、侵占公司財物的犯罪嫌疑,且作案方式各不相同,遂針對不同團伙向偵查機關制發《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2份。在后續辦案中,通過審查涉案人員聊天記錄、物品交易價格、資金流水等證據材料,發現下游收贓人員康某某、溫某某等人長期大量收購明顯低于市場交易價格的物品,交易金額巨大、交易頻率高,且在相關案件中僅作為證人身份提供證言,未被追究刑事責任。檢察機關審查認為,上述人員明知涉案物品系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購并轉賣,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遂按照收贓渠道向偵查機關制發《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4份,監督偵查機關立案偵查,確保全鏈條打擊上下游犯罪。至2024年4月,偵查機關共立案39件,抓獲犯罪嫌疑人58人,另有9名犯罪嫌疑人主動投案。辦案期間,金灣區檢察院充分發揮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機制作用,定期與偵查機關召開案情分析會,引導全面偵查取證。一是全面提取電子數據。督促偵查機關對90臺涉案電子設備中的電子數據依法提取和固定,恢復聊天記錄、轉賬憑證、資金往來等關鍵信息,破除各行為人單線聯系、隱蔽作案的偵查障礙。二是系統收集書證材料。收集涉案人員履職文件、崗位職責、勞動合同等書證,查明各行為人的身份職責和地位作用;調取單位物料流轉簽批單、出庫記錄、報廢審批單等書證,還原物料異常報廢、申領等流程,鎖定利用職務便利的關鍵證據。三是穿透審查資金流水。對300余個涉案賬戶的資金流水進行全面審查,逐筆核對物料出入庫記錄、流轉憑證、寄遞資料,查明犯罪數額及銷贓獲利情況,分析異常資金往來規律,為打擊犯罪提供證據支撐。
(二)精準指控犯罪,分層分類處理。一是全面分析涉案人員職責身份、作用地位,準確把握“工作便利”與“職務便利”異同,準確區分盜竊罪與職務侵占罪。對長期與涉案公司員工合作、定向收購贓物的收贓、運輸人員認定為職務侵占罪的共犯,而非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做到罰當其罪。二是構建立體化印證體系,突破“零口供”。針對賴某某等人歸案前與同案人訂立攻守同盟、歸案后拒不供認犯罪事實的情況,檢察機關以客觀證據為主線、以資金穿透為突破口、以瓦解“攻守同盟”為補充,構建了“客觀行為、隱蔽手段、非法收益、同案指認”的四維印證體系。庭審期間,訊問策略得當、證據出示體系嚴密、論證邏輯嚴謹,全面駁斥被告人無罪辯解,有力指控犯罪,取得良好庭審效果。同時,因本案涉及上下游犯罪71人,涉案金額大,案情復雜,金灣區檢察院根據各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制定分層分類處理方案。對于主觀惡性較大的團伙主犯、關鍵人員賴某某、鄧某某等人,依法從嚴打擊;對作用較小的涉案人員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加強釋法說理,促使50余人退贓退賠共計710萬余元,最大程度挽回企業經濟損失。對犯罪情節較輕、積極退贓的16人建議適用緩刑,對犯罪情節顯著輕微的14人建議不追究刑事責任。
(三)制發檢察建議,促進綜合治理。一是主動走訪涉案企業,向企業反饋辦案中發現的經營管理風險隱患,共同探討加強風險防控措施,明確整改方向。二是梳理總結關鍵問題,制發檢察建議。針對關鍵崗位選人用人不當、財物監管制度不健全、法治教育缺位等問題向企業制發檢察建議,幫助堵塞管理漏洞,提高風險防控能力。企業根據檢察建議內容,通過完善落實物料領用、流轉、報廢、盤點及人員安防管理等八項制度,生產物料損耗率從30%大幅下降至3%,提振了企業投資信心,2025年增資近億元擴充6條生產線,年產值預計增加6億元。
【典型意義】
(一)同等保護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源頭治理助推企業高質量發展。外商投資是參與中國式現代化建設、推動中國經濟與世界經濟共同繁榮發展的重要力量。檢察機關在辦案中應注重同等保護外資企業合法權益,積極營造穩定、透明、可預期和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增強外資企業在中國投資經營的安全感和信心。在辦案中應注意發現總結涉案企業管理漏洞,通過制發檢察建議等方式幫助企業堵漏建制,降本增效,助力企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二)堅持全鏈條打擊犯罪,依法分層分類處理。檢察機關在辦理涉企案件中,應注意深挖上下游犯罪線索,依法開展立案監督工作,全鏈條打擊侵犯企業合法權益犯罪。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于涉案人員較多的涉企案件,應根據人員地位、作用、主觀惡性、退贓退賠、認罪認罰情況等區別對待,分層分類處理。
案例四
張某某等人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
【關鍵詞】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特種設備融資租賃? 技術專家協助辦案? 公共安全
【要? 旨】
檢察機關在辦理涉融資租賃類特種設備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件時,應嚴格區分民事經濟糾紛與刑事犯罪,準確認定特種設備相關控制器件及系統是否屬于計算機信息系統。對于因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而導致增加公共安全風險隱患的,應依法嚴懲。在依法打擊該類犯罪維護設備生產廠家合法權益的同時,應積極引導企業加強信息安全防范和行業風險治理,守護公共安全,助力民營經濟發展。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至2024年10月,張某某以某機械租賃公司名義,以融資租賃、分期付款方式向某起重機械公司采購70余臺塔機。某起重機械公司對塔機安裝遠程監測控制系統,以加強對分期付款采購塔機設備的管理,并約定買方若未按時足額支付貨款,賣方有權通過前述系統對塔機進行鎖機。張某某在將采購的塔機出租給全國多個項目工地后,未依約及時支付貨款,某起重機械公司依照合同條款對塔機進行鎖機。此后,張某某聯絡被告人張某、劉某對被鎖塔機解除控制,并支付每臺2500元到12000元不等的費用。經查,張某、劉某通過剪除原有控制線、加裝非法控制器的方式,對21臺被鎖塔機進行非法解鎖,其中張某獲利8萬余元,劉某獲利1.5萬余元。張某某自塔機被非法解鎖至案發,共計收取設備租金48萬余元。
2024年9月,某起重機械公司發現案涉塔機設備失聯,遂向湖南省寧鄉市公安局報案。同年11月,寧鄉市公安局對本案立案偵查。2025年2月,寧鄉市公安局以張某某、張某、劉某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向湖南省寧鄉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寧鄉市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2025年6月,寧鄉市檢察院以張某某、張某、劉某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向湖南省寧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年7月,法院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張某某等人五年五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判決已生效。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一)把握核心要素,夯實證據體系。針對本案專業技術性強又涉及融資租賃領域中刑事犯罪與民事糾紛的界分問題,寧鄉市檢察院與偵查機關多次會商研究,在計算機技術專家的協助下,引導偵查機關及時調取證明解鎖塔基的技術手段、危害后果的證據,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對收集提取的電子數據進行鑒定,對被害企業提供的塔機技術資料和技術意見進行了審查,結合其他在案證據,明確涉案塔機搭載的遠程監測控制系統具備數據自動采集、實時傳輸、發送指令、反饋狀態等自動處理數據功能,屬于刑法意義上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張某某等人通過加裝可編程邏輯控制器,替換了塔機原遠程檢測控制系統的核心控制功能,造成該系統無法對涉案塔機進行遠程控制和安全檢測。
(二)準確認定社會危害,平等保護經營主體。本案系民營企業之間因融資租賃合同履約糾紛引發的涉企刑事犯罪案件,檢察機關將依法平等保護各類經營主體貫穿始終,在準確區分經濟糾紛與刑事犯罪的基礎上,全面評價犯罪行為的社會危險性。一方面,通過引導偵查取證、開展專業鑒定,實質化審查證據,準確認定行為人以逃避合同履行為目的而惡意破解塔機遠程監測控制系統的行為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且該行為侵犯了企業合法財產權益、沖擊融資租賃市場交易信用體系。另一方面,聚焦特種設備作業的公共安全屬性,準確認定本案非法破壞行為可能導致設備超閾值持續作業、安全預警機制癱瘓等生產安全隱患,并在定罪量刑時予以體現。通過充分檢察履職實現財產安全、信息安全與社會公共安全的三重守護。
(三)深化檢察履職,促進企業持續健康發展。檢察機關以個案辦理推動類案治理,助力破解行業發展痛點、難點。一是助力企業風險防控。檢察機關結合本案發現的相關問題,通過案例剖析、檢企座談等方式,推動涉案企業優化遠程管控系統,堵塞監管漏洞,提升企業風險防控能力。二是推動企業專項整治,引導涉案企業開展全品類設備排查,及時追回價值2000余萬元的高風險臺塔機設備200余臺,減少財產損失,消除生產安全隱患。
【典型意義】
(一)平等保護財產安全,依法履職助力健康發展。檢察機關在辦理涉企刑事案件中,要全面審查案件,準確認定犯罪事實,精準適用法律,有力打擊犯罪,保障企業合法權益。同時,結合案件反映的相關問題,推動促進企業加強內控管理,提升抵御風險能力,以高質效檢察履職保障企業持續健康發展。
(二)準確判斷行為性質,全面評價實質危害。檢察機關在辦理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案件時,要立足此類犯罪的特點引導公安機關偵查取證,必要時可以通過技術專家提供協助的方式,綜合研判行為是否造成了計算機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同時,要注意全面評價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行為的危害后果,除依據犯罪所得數額或造成經濟損失數額認定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的危害后果外,還應從引發安全隱患、擾亂社會秩序等角度收集、固定證據,對危害后果作出全面、準確認定,做到罪責刑相適應。
案例五
楊某某職務侵占審判監督抗訴案
【關鍵詞】
職務侵占罪? 審判監督? 境外取證? 一案多查
【要? 旨】
檢察機關對確有錯誤的判決,依法提起審判監督抗訴,在案件再審過程中,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依法調取使用境外證據,落實一案多查、深挖職務犯罪線索,通過充分履職推動抗訴案件順利改判,發揮檢察監督效能,平等保護各類經營主體,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
【基本案情】
2009年至2010年間,楊某某利用擔任某港資房地產公司(以下簡稱某房地產公司)總經理職務便利,在經某咨詢公司介紹與某單位房地產項目合作洽談過程中,借助某咨詢公司索要項目介紹費的契機,向某房地產公司隱瞞真相,通過簽訂商業咨詢協議的方式,虛增咨詢合同標的額、虛構業務名目,致使某房地產公司對外支付9540萬元資金,其中某咨詢公司實際獲得3000萬元,其余6540萬元被楊某某非法占有。后因該房地產項目最終未達成合作,房地產公司經審核發現項目推進過程中的相關合同簽署及付款存在問題,并要求楊某某追回公司已付資金,但楊某某始終以各種理由推脫,致使公司資金無法追回。
2013年4月,某地產公司向北京市公安局報案,北京市公安局于當月立案偵查,并對楊某某刑事拘留。2014年1月,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以下簡稱北京市檢三分院)對楊某某批準逮捕。同年4月,北京市公安局將本案向北京市檢三分院移送審查起訴。同年5月,北京市三分院將案件移交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朝陽區檢察院)辦理。同年11月,朝陽區檢察院以楊某某涉嫌職務侵占罪提起公訴。
2015年12月,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楊某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二十萬元。后楊某某提出上訴。二審法院以原一審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2017年5月,法院依法作出重審一審判決,認定楊某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沒收財產人民幣十八萬元。楊某某再次上訴,二審法院以挪用資金罪改判楊某某有期徒刑七年。2023年12月,北京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北京市檢察院),對二審刑事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市高法)提出抗訴。后北京市高法作出再審決定,指令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市二中院)對該案再審。2025年9月,北京市二中院作出再審判決,撤銷原二審判決,維持原重審一審判決,認定楊某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沒收財產人民幣十八萬元。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一)發揮審判監督職能,依法提起抗訴。原二審判決生效后,北京市檢察院受理某房地產公司刑事申訴案件。檢察機關通過訊問原審被告人、詢問證人、查閱案卷材料等方式實質化審查案件,認為在案證據能夠證實楊某某構成職務侵占罪,原二審判決確有錯誤。經北京市檢察院檢委會審議決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北京市高法提出抗訴,法院采納抗訴意見依法發回重審。
(二)境外補證夯實證明體系,一案多查深挖職務犯罪。本案再審階段,楊某某提出其6000余萬元非法獲利均系境外股票分紅及交易獲利等新辯解,對職務侵占罪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犯罪構成的認定產生影響。為查明案件事實、夯實證明體系,檢察機關赴境外依法調取補充本案證據,有力駁斥楊某某的辯解。同時,檢察機關在辦案中落實一案多查,審查發現二審改判過程異常,順線發掘司法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線索并最終立案偵查,有力維護司法公正。
(三)依法平等保護化解矛盾,高質效履職回應各界關切。檢察機關通過高質效審判監督促使二審成功改判,依法嚴懲侵害企業合法權益犯罪,有效回應被害單位、人大代表等社會各界的關切,成功化解被害單位涉訴信訪矛盾,堅持依法平等保護各類經營主體合法權益,助力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
【典型意義】
(一)發揮審判監督職能,保護企業合法權益與矛盾化解并重。檢察機關應敢于、善于運用刑事抗訴手段,充分發揮刑事審判監督職能,糾正涉企錯誤刑事裁判,依法打擊涉企犯罪,保障企業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正。通過高質效開展審判監督工作,回應被害企業及相關方面訴求的同時,實現矛盾糾紛法治化實質性化解。
(二)積極探索境外補證,推動涉外司法實踐。檢察機關應積極探索境外取證的有效路徑,針對不同類型案件、不同法域特點,制定差異化的取證策略,認真研究不同法域證據規則差異,通過有效轉化境外證據,保障案件妥善辦理。
案例六
某建筑公司申請立案監督案
【關鍵詞】
串通投標? 立案監督? 調查核實權? 撤銷行政處罰
【要? 旨】
檢察機關在辦理涉企刑事立案監督案件時,應依法全面行使調查核實職能,準確查明案件事實,對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依法監督立案;對確不符合刑事立案條件的,應加強釋法說理,及時答復申請人;對調查核實中發現的行政違法線索,應依程序移送行政檢察部門審查。經審查確實有證據證實行政行為違法的,應及時向行政機關通報情況并監督糾正,為企業發展紓困解難。
【基本案情】
某建筑公司系某央企下屬子公司,注冊經營地位于江西省。2024年9月,某建筑公司陸續收到江西省多地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住建局)發出的《串通投標行政立案通知書》。其中,某地住建局擬對該公司處以罰款160萬余元,對其法定代表人處以罰款8萬余元。某建筑公司為此全面開展自查,并確認從未在該地參與任何工程投標活動,經向相關部門查詢,發現公司名下多出一個用于投標的由認證機構簽發的數字證書副鎖,辦理地為上饒市,公司懷疑系他人在上饒市偽造了數字證書副鎖,并冒用本公司名義在江西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以下簡稱交易平臺)上進行串通投標活動。2024年9月24日,某建筑公司以其被偽造投標數字證書為由報案,偵查機關未予立案,也未作書面回復。2024年12月,某建筑公司認為偵查機關應當以偽造公司印章罪進行刑事立案而未立案,遂向江西省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江西省檢察院)申請刑事立案監督。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一)高位統籌,以檢察一體化激活監督動能。江西省檢察院將該案作為服務保障法治化營商環境重點案件,強化組織領導、統籌協調、全程督導,統籌協調公安、住建、監獄管理等部門,有效破除跨區域調查取證、提審訊問、跨部門協作等梗阻。2025年1月23日,上饒市信州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信州區檢察院)依法向偵查機關發出《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規范啟動立案監督程序。同年1月26日,偵查機關回復其不予立案的依據:一是無法確定具體犯罪嫌疑人;二是無法排除某建筑公司實際參與投標的可能;三是上饒市信州區僅系被偽造數字證書副鎖經辦公司所在地,無法認定為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住所地,管轄權存在爭議。為此,江西省檢察院組織三級院共同研判分析認為,涉案數字證書副鎖辦理地、部分涉案項目實施地均在信州區,當地偵查機關依法具有案件管轄權。同時,根據現有線索可推定某建筑公司具有較大可能被冒名投標,為查明案件事實,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部門辦理刑事立案監督案件工作指引》等規定,應依法開展調查核實。
(二)調查核實,以實質化取證還原案件真相。為破解偵查瓶頸、查清核心事實,檢察機關刑事檢察部門通過依法行使調查核實權,全面查明案件事實。一是某建筑公司未參與涉案投標行為。一方面,通過向某建筑公司數字證書鎖管理部門、法務部門等人員了解情況,該公司數字證書主副鎖均統一保管于外省總部,且在江西省內最后一次投標時間為2020年6月,并且僅使用紙質標書進行現場投標,與涉案項目網上投標形式及2023年2月的投標時間明顯存在矛盾。另一方面,通過對以某建筑公司名義使用數字證書副鎖投標項目的標書進行審查,發現標書上所使用的印章系其他公司印章,進一步確認投標行為并非建筑公司所為。二是核實被冒名投標可能性。檢察機關根據數字證書副鎖辦理流程、權限及網絡投標程序,確認數字證書副鎖具有在交易平臺下載、制作標書的權限,但進行網上投標時需數字證書主鎖授權確認。通過走訪數字證書管理機構、交易平臺的開發與維護公司及部分涉案項目招標單位,調取以建筑公司名義投標的所有電子標書,查明交易平臺在接收投標文件時,只審查是否有數字證書主鎖蓋章確認,不審查主副鎖是否一致,故存在偽造數字證書副鎖被用于冒名投標的可能。三是全面查明數字證書副鎖被偽造事實。檢察機關通過核查涉案數字證書副鎖代辦人陳某某循線鎖定委托代辦人李某某,并查明其因詐騙罪、偽造公司印章罪正在景德鎮監獄服刑。經江西省檢察院協調,信州區檢察院會同偵查機關,赴景德鎮提訊李某某,查明其于2022年11月受某身份不明人員委托,在信州區偽造了某建筑公司的印章,之后又利用其偽造的印章制作相關材料,通過中介陳某某在江西上饒成功辦理數字證書副鎖,并將偽造的數字證書副鎖交予該身份不明人員。因法院已對李某某偽造某建筑公司印章等行為作出判決,該案確不符合立案條件。2025年4月,檢察機關向某建筑公司回復立案監督結果并釋法說理。
(三)刑行協同,接續監督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檢察機關堅持全鏈條監督,信州區檢察院刑事檢察部門將調取的某建筑公司“被冒名投標”相關材料內部移送該院行政檢察部門,行政檢察部門經審查認為某建筑公司并無行政違法事實,某地住建局擬對其行政處罰應予糾正。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推進行刑雙向銜接和行政違法行為監督 構建檢察監督與行政執法銜接制度的意見》相關規定,2025年7月,信州區檢察院主動赴某住建局通報調查結果,移送偽造印章供述、數字證書鎖辦理記錄、生效裁判文書等全套證據材料,圍繞數字證書鎖功能、冒名行為責任劃分、行政處罰證明標準等問題充分溝通協商,指出涉串通投標行為非某建筑公司所為,其系被冒名并無過錯,不具備行政處罰責任主體要件,建議應當不予行政處罰。2025年8月,某地住建局采納檢察機關建議,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撤銷原擬對某建筑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合計168萬余元的罰款決定。同時,江西省內其他住建局亦相繼終止立案、不予處罰。
【典型意義】
(一)充分調查核實,高質效開展法律監督。對于偵查機關不立案案件,檢察機關要充分行使詢問辦案人員和有關當事人、調取相關書證等各項職能,加強調查核實,立足于最大限度還原客觀事實,著力于依法開展法律監督,著眼于高質效達成監督效果,依法平等保護各類經營主體合法權益。
(二)依法一體履職,強有力護航企業發展。檢察機關在辦理涉企案件刑事立案監督中,對于企業立案監督訴求雖不能實現但確有侵犯企業合法權益的行政違法線索和相關證據材料時,應及時將線索移送行政檢察部門審查。對于經審查認為行政機關對企業作出的處罰決定確無事實和法律依據的,應強化與行政機關的溝通協調,及時通報查明的客觀事實,并移送相關線索和證據材料,依法提出糾正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