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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于推行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實施意見

國務院印發《關于推行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實施意見》

《意見》強調,由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務,促進未落戶常住人口與戶籍人口同等享有基本公共服務,有利于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


  新華社北京5月22日電 為推行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務,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水平明顯提升,有力支撐深入實施以人為本的新型城鎮化戰略,國務院日前印發《關于推行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強調,由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務,促進未落戶常住人口與戶籍人口同等享有基本公共服務,有利于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對提升城鎮化質量、釋放國內需求潛力、構建新發展格局具有重要意義。

  《意見》提出,要加強隨遷子女教育保障,鞏固提升義務教育階段隨遷子女就讀公辦學位比例,推動將隨遷子女納入常住地學前教育、高中階段教育公共服務范圍。推動更多城市將穩定就業居住的未落戶常住人口家庭納入公租房保障范圍,穩步推進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全面取消在就業地參加職工社會保險的戶籍限制,引導支持各類勞動者在就業地參加職工社會保險,健全農民工、靈活就業人員、新就業形態人員參加社會保險制度。加強常住地基本醫療保障,加力落實持居住證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加強異地就醫直接結算管理服務。強化就業基本公共服務,按規定落實就業援助政策,做好未落戶自主創業人員創業扶持。逐步將未落戶常住人口納入常住地兒童關愛、養老助老、社會救助、扶殘助殘等基本公共服務范圍。

  《意見》明確,要按常住人口和服務半徑完善公共服務設施空間布局,加強人口流入城市和縣城的公共服務能力。規范基本公共服務梯度供給,促進基本公共服務資源公平有序分配。加強財政轉移支付保障,完善相關轉移支付考慮常住人口因素進行分配的做法。建立新增城鎮建設用地指標配置同常住人口增加協調機制,優先保障學校、醫療衛生機構、保障性住房等建設需要。推廣居住證互通互認、常住年限或常住積分轉換等經驗,保障流動人口連續享有基本公共服務,推動城市群、都市圈跨行政區合作辦學辦醫。推進基本公共服務事項省內通辦、跨省通辦。完善常住人口登記統計,更好發揮居住證登記常住人口以及作為基本公共服務事項申請、核驗、排序、享受等憑證的功能。

  《意見》要求,各省級人民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科學有序、因地制宜推行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推動各項舉措落地見效。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會同有關部門扎實推進工作,強化進展監測和評估問效。各有關部門要完善保障未落戶常住人口享有基本公共服務的政策,適時調整相關規定。

國務院關于推行常住地提供

基本公共服務的實施意見

國發〔2026〕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由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務,逐步消除基本公共服務與戶籍掛鉤因素,促進未落戶常住人口與戶籍人口同等享有基本公共服務,有利于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對提升城鎮化質量、釋放國內需求潛力、構建新發展格局具有重要意義。為推行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務,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水平明顯提升,有力支撐深入實施以人為本的新型城鎮化戰略,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重點任務

(一)加強隨遷子女教育保障。學齡人口流入多的城市政府做好存量學位資源挖潛和整合利用,按需新增學位,鞏固提升義務教育階段隨遷子女就讀公辦學位比例。對暫時無法保障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位的隨遷子女,常住地政府切實落實購買學位責任,減輕隨遷子女家庭的教育支出負擔。隨遷子女在義務教育階段因常住地變化或父母工作調動等需要轉學的,常住地政府按規定予以保障。著力提高隨遷子女就讀公辦初中比例,九年一貫制學校校內直升政策對隨遷子女、當地戶籍學生同等對待。落實學生資助政策,確保對家庭經濟困難隨遷子女應助盡助。推動將隨遷子女納入常住地學前教育、高中階段教育公共服務范圍。落實符合條件的隨遷子女在常住地參加升學考試政策。

(二)擴大公租房保障范圍。推動更多城市將穩定就業居住的未落戶常住人口家庭納入公租房保障范圍,推行按就業居住年限、住房困難程度確定保障對象、保障方式、保障標準、準入條件和退出機制。采取實物保障、貨幣補貼等多種方式,在合理輪候期內對符合條件的未落戶常住人口家庭予以保障。統籌中央和地方現有資金渠道,按規定對相應公租房籌集任務予以支持。加強公租房與保障性租賃住房政策銜接。穩步推進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

(三)健全就業地參加職工社會保險制度。全面取消在就業地參加職工社會保險的戶籍限制,大力推進全民參保計劃,引導支持各類勞動者在就業地參加職工社會保險。健全農民工、靈活就業人員、新就業形態人員參加社會保險制度,完善社保關系轉移接續政策,研究促進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政策措施,將新就業形態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試點范圍擴大到更多地方和平臺企業。持續推進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穩妥推進基本醫療保險省級統籌,鞏固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省級統籌成效。

(四)加強常住地基本醫療保障。加力落實持居住證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超大特大城市等各類城市切實保障外地戶籍中小學生、學齡前兒童等在常住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權利,各地對持居住證參保人員按照戶籍人口相同標準給予財政補助,鞏固擴大參保覆蓋面。加強異地就醫直接結算管理服務,提升異地就醫備案管理和結算報銷可及性、便利性。各地不得將辦理職工醫保退休人員待遇與在當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綁定。加快推動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基本統一,促進參保地、就醫地價格項目和支付方式銜接。

(五)強化就業基本公共服務。對符合條件的城鎮常住人口依申請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按規定落實就業援助政策。將基層就業公共服務融入以黨建引領基層治理范疇,在鄉鎮(街道)履行職責事項清單中落實。做好未落戶自主創業人員創業扶持,按規定給予融資對接、場地提供、開業指導、稅費減免等支持。引導企業等用人單位建立健全培訓制度,加強與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職業培訓機構、成人學校等合作,對農民工等開展職業教育和培訓,提升實用型專業技能。支持農民工參與職業資格評價、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專項職業能力考核等技能人才評價,引導企業對技能人才實行崗位薪酬與崗位價值、技能等級雙掛鉤。通過中央預算內投資等資金,支持符合條件的地方建設就業技能提升培訓設施。

(六)完善兜底性基本公共服務。逐步將未落戶常住人口納入常住地兒童關愛、養老助老、社會救助、扶殘助殘等基本公共服務范圍,放開放寬戶籍限制。支持流動兒童融入城市,推動各地出臺流動兒童在居住地享有關愛服務基礎清單,促進流動兒童均等享有基本公共服務。對在城鎮穩定就業居住期間發生生活困難的未落戶常住人口,加強基本生活兜底保障,做好社會救助與失業保險等政策銜接。完善臨時救助政策,對遭遇突發性、緊迫性、災難性困難,生活陷入困境的人員,取消戶籍地、居住地申請限制,在急難發生地按規定給予臨時救助。促進殘疾人中的困難群體和勞動者在常住地就近平等享有扶殘助殘、就業創業等基本公共服務。探索加強戶籍地、常住地退役軍人服務保障協作配合。

二、支撐保障

(七)優化公共服務設施空間布局。開展常住人口總量、結構、流動趨勢和公共服務需求預測,按常住人口和服務半徑完善公共服務設施空間布局,優化建設運行資金分配、人力資源配置,加強人口流入城市和縣城的公共服務能力。建立健全基礎教育各學段學齡人口變化和教育資源需求監測預警制度,根據學齡人口“洪峰”推移靈活設置各學段學位,相關教育經費向人口流入地、教育基礎薄弱地區傾斜,支持建設公辦普通高中,更好滿足學齡人口就讀需求。加強人口流入地醫院病房改造提升,改善群眾就醫條件。開展人口流入地社區嵌入式服務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就近為隨遷老人、兒童、殘疾人提供照料看護服務。

(八)規范基本公共服務梯度供給。對供需矛盾突出的基本公共服務,各地可通過積分制等方式,在一定時期內采取以就業、居住等時間因素為主要條件的梯度供給辦法,促進基本公共服務資源公平有序分配,逐步減少梯度層次和差異、降低享有門檻。切實落實基本公共服務保基本、兜底線的定位,區分梯度供給與人才引進措施,不得設置學歷、職稱、納稅貢獻等限制條件。

(九)加強財政轉移支付保障。根據基本公共服務覆蓋常住人口進度,完善相關轉移支付考慮常住人口因素進行分配的做法。對符合條件的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項目,探索根據保障標準、常住人口規模、支出責任分擔比例等因素進行分配。鼓勵省級財政轉移支付加強對人口流入地的財力支持。

(十)優化城鎮建設用地配置。建立新增城鎮建設用地指標配置同常住人口增加協調機制,增加人口流入地民生建設用地指標,優先保障學校、醫療衛生機構、保障性住房等建設需要。人口流入地政府依據國土空間規劃、城市更新規劃,優化用地結構和空間布局安排,推動土地混合開發利用、用途合理轉換,盤活存量閑置房屋和低效用地提供緊缺基本公共服務。

(十一)促進公共服務共建共享。推廣居住證互通互認、常住年限或常住積分轉換等經驗,保障流動人口連續享有基本公共服務,探索在京津冀、長三角、粵港澳大灣區等區域或以省、城市群、都市圈為單位先行先試,逐步擴大實施范圍。推動城市群、都市圈跨行政區合作辦學辦醫,鼓勵中心城市的優質中小學與周邊市縣學校建設學校共同體、高水平醫院與周邊市縣現有醫療機構打造醫療聯合體,促進基礎教育和醫療資源均衡配置,引導城市群、都市圈人口合理分布。

(十二)加強服務事項協同經辦。推進基本公共服務事項省內通辦、跨省通辦,依托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跨省通辦”業務支撐系統,推動數據跨域共享、系統無縫銜接,實現異地事項一站式網上辦理。加強跨地區服務信息和檔案比對,避免戶籍地、常住地遺漏或重復安排。優化高頻事項跨地區協作辦理流程,統一證明材料要求,提高辦理效率。推進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臺服務事項“全國一清單”,有序實現業務材料、數據項目、辦理環節規范統一。

(十三)完善常住人口登記統計。推行電子居住證,加強與就業、社保、住房等信息共享,更好發揮居住證登記常住人口以及作為基本公共服務事項申請、核驗、排序、享受等憑證的功能。各地持續擴大居住證持有人憑證即享的基本公共服務事項范圍,引導常住人口主動及時辦理居住證。推動居住證登記信息應用于人口統計,強化人口抽樣調查工作。探索流動人口義務登記,做好與常住地登記戶口制度的銜接。完善與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相適應的統計監測體系。

三、組織實施

各省級人民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科學有序、因地制宜推行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推動各項舉措落地見效;對難度較大的事項要循序推進,積極創造條件,推動部分市縣先行先試,取得經驗后推廣。人口流入城市和縣城要加大基本公共服務供給力度,盡力而為、量力而行,增量資源優先保障未落戶常住人口公平享有基本公共服務,逐步提高服務質量;其中,超大城市要按照常住人口規模目標,轉變城市發展方式,優化人口和公共服務設施空間布局,因城施策積極探索。人口總量穩定或流出的城市和縣城要根據實際居住人口的數量和結構,優化公共服務資源配置,實現提質增效。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會同有關部門扎實推進工作,強化進展監測和評估問效,指導人口流入城市“一城一策”建立健全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制度,在高質量發展綜合績效評價中加強基本公共服務相關監測評價。各有關部門要完善保障未落戶常住人口享有基本公共服務的政策,適時調整相關規定,條件成熟時動態調整國家基本公共服務標準。重大事項及時按程序請示報告。

國務院

2026年5月18日

(本文有刪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