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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規范違規領取社會保險待遇追回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關于規范違規領取社會保險待遇追回工作的通知

晉人社規字〔2025〕4號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廳各相關處室、直屬單位:      

為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切實維護基金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社會保險經辦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公安部《關于加強社會保險欺詐案件查處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14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做好追回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24〕74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工作實際,現就規范違規領取社會保險待遇追回工作通知如下:

一、違規領取社會保險待遇情形

違規領取社會保險待遇主要是指騙取套取社會保險基金和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包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待遇)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

(二)待遇享受人員在同一社會保險制度內、跨制度或者跨險種違規重復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

(三)待遇享受人員死亡、失蹤等喪失待遇領取條件后,用人單位、待遇享受人員或者其親屬(以下統稱當事人)未按規定時限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當事人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

(四)用人單位或者待遇享受人員未及時申報待遇調整信息等原因,當事人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

(五)待遇享受人員在押服刑期間及服刑期滿后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

(六)其他違規領取社會保險待遇的情形。

二、追回違規領取社會保險待遇工作程序

(一)核查

經辦機構應當通過信息比對、上門核實、異地協查、委托用人單位或者第三方機構核實等多種方式,對當事人疑似違規領取社會保險待遇情況進行核查。對不符合待遇享受資格的,應當停止發放待遇;需要調整待遇發放標準的,應當按規定予以調整;違規領取社會保險待遇的,應當按程序追回。對疑似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套取社會保險基金的,經辦機構應當依法開展調查核實和取證工作。

(二)告知

經核查確認當事人存在違規領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經辦機構應當向當事人送達《退回違規領取社會保險待遇告知書》(附件1),告知違規事實,涉及金額及違反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擬處理方式和當事人可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等。當事人提出異議的,經辦機構應當進行核實,確有錯誤的,應當予以改正。

(三)退回與抵扣

經辦機構應當要求當事人一次性退回違規領取的社會保險待遇。當事人確有困難、難以一次性退回的,可以簽訂還款協議分期退回,也可以直接從其后續享受的同一制度、跨制度、跨險種社會保險待遇,或者從其應一次性領取、繼承的個人賬戶余額中予以抵扣。待遇享受人員死亡、失蹤等喪失待遇領取條件后,用人單位、待遇享受人員或者其親屬未按時告知經辦機構,當事人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未退回部分可以在結算喪葬補助金、撫恤金時直接抵扣。

1.一次性退回。當事人按照《退回違規領取社會保險待遇告知書》要求,一次性退回違規領取社會保險待遇。

2.分期退回。當事人確因生活困難難以一次性退回的,可以向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分期退回,協商一致后雙方在《分期退回違規領取社會保險待遇協議書》(附件2)中明確具體分期還款金額和還款期限等內容。分期還款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年,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

3.抵扣。當事人未按期一次性退回、未達成分期退回協議且存在后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經辦機構可以出具并送達《抵扣違規領取社會保險待遇決定書》(附件3),明確告知抵扣金額、抵扣期限等內容。抵扣后發放金額原則上應當保留當事人的基本生活費。抵扣追繳違規領取社會保險待遇不影響后續強制追繳程序。

需其他經辦機構協助抵扣的,應向對方經辦機構發送《協助抵扣違規領取社會保險待遇通知書》(附件4),并附《抵扣違規領取社會保險待遇決定書》,明確協助抵扣方式、協助抵扣金額、協助抵扣期限、基金收款賬戶等內容。對方經辦機構應當予以協助。經辦機構之間的財務處理參照《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執行。

(四)責令退回

對于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當事人在規定時限內拒不退回、拒不履行協議、沒有待遇可以抵扣或不足以抵扣的,經辦機構出具并向當事人送達《責令退回違規領取社會保險待遇決定書》(附件5),責令當事人退回違規領取的社會保險待遇。

(五)移交

經辦機構發現涉嫌騙取套取社會保險基金的,經辦機構應將對該當事人調查核實報告及相關證據移交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移交資料包括:(1)調查報告;(2)有關物證、書證、檢查筆錄、視聽資料等證據材料;(3)其他有關涉嫌違規領取社會保險待遇的材料。

(六)行政處理與處罰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檢查中發現被檢查當事人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應當做出責令改正的行政處理決定,下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附件6)。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依照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下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附件7),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舉行聽證等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下達《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附件8)。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結合騙取套取社保基金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開具《行政處罰決定書》(附件9)。

上述文書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送達當事人,并簽收《送達回證》(附件10)。

(七)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無故拒不執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做出的《責令退回違規領取社會保險待遇決定書》以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做出的《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又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分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下達《行政強制執行催告書》(附件11),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經催告,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制作《強制執行申請書》(附件12),并附《責令退回違規領取社會保險待遇決定書》、《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強制執行催告書》、涉案有關書證、物證及其他材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有關規定,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作業務終止處理。

(八)案件移送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涉嫌騙取套取社會保險基金犯罪的案件,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公安部《關于加強社會保險欺詐案件查處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14號)要求,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附件13)并附涉嫌社會保險欺詐犯罪案件調查報告,涉案的有關書證物證及其他有關涉嫌犯罪的材料,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并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在移送案件時已經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書一并抄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要嚴格執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的案件移送標準,不得以行政處理處罰代替移送。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發現社會保險工作人員存在利用職務便利以權謀私、虛報冒領、貪污侵占、截留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或內外勾結騙取套取社會保險基金等違紀違法行為的,制作涉嫌違法違紀行為移送書并附涉嫌違法違紀行為調查報告,有關書證物證及其他有關涉嫌違法違紀行為的材料,向同級紀檢監察機關移送。

(九)文書送達

本通知所述《退回違規領取社會保險待遇告知書》、《抵扣違規領取社會保險待遇決定書》、《責令退回違規領取社會保險待遇決定書》、《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證》、《行政強制執行催告書》等法律文書應當送達當事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經辦機構送達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參保單位、所在街道社區或申辦人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以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經受送達人同意,經辦機構可以采用能夠確認其收悉的電子方式送達文書,以送達信息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受送達人是現役軍人或被收監的,可以通過其所在部隊政治機關或所在監所轉交,以轉交單位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當事人拒絕接收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街道社區或者參保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或將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時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留置送達。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滿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維護基金安全。各級人社部門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堅持“應追盡追”原則,建立健全追回違規領取社會保險待遇工作機制,明確行政部門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職責劃分,細化內部機構具體任務,壓實工作責任,確保追繳實效。

(二)剖析典型案件,強化風險防控。各級人社部門加強重大要情督導,建立要情分析機制,嚴格落實各項防范社保基金管理風險要求。各級社保經辦機構要推動落實《社會保險經辦內部控制辦法》,加強經辦業務稽核檢查。建立追回資金管理臺賬,財務部門定期對賬反饋業務部門,形成追繳資金管理閉環,并深入剖析原因,分類整改。

(三)密切協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級人社部門要充分發揮法院、檢察院、公安、民政、司法、財政、人社、金融監管等八部門聯席會議作用,主動加強與紀檢監察部門溝通協調,形成工作合力。跨市追回的,各市經辦機構之間要加強協作,共同做好異地協查、待遇追回等工作。跨省追回的,省社會保險局應做好業務指導和幫助。重大案件可由省社會保險局或廳社會保險基金監管局提級組織核查或查處。

(四)加強宣傳引導。各市要充分利用網絡、廣播、電視、報刊等多種宣傳媒介,通過發布公告等形式加強社會保險政策宣傳,主動征集欺詐騙取社保基金線索,充分發揮社保基金舉報獎勵辦法作用。要針對重點人群,開展面對面的精準宣傳解讀,贏得理解和支持,營造共同維護基金安全的良好社會氛圍。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附件1.退回違規領取社會保險待遇告知書

2.分期退回違規領取社會保險待遇協議書

3.抵扣違規領取社會保險待遇決定書

4.協助抵扣違規領取社會保險待遇通知書

5.責令退回違規領取社會保險待遇決定書

6.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

7.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8.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

9.行政處罰決定書

10.送達回證

11.行政強制執行催告書

12.強制執行申請書

13.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