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作為化解行政爭議的主渠道,是護航營商環境的法治后盾。2024年,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施行。4月24日,山西省司法廳從新法實施以來全省行政復議案件中選取5件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的典型案例并予以發布,其中3件案例聚焦行政處罰裁量、行政機關自我糾錯、柔性化解涉企行政爭議,彰顯了制度活力,也為優化營商環境注入法治動力。
自由裁量應適當
申請人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建設的項目,尚未完成消防驗收便投入使用,被申請人某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經調查核實,依據消防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對申請人作出罰款30萬元的頂格行政處罰決定。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充分考量其正積極主動推進消防驗收手續的實際情況及房地產行業整體環境,不符合行政處罰的過罰相當原則,裁量明顯不當。據此,通過行政復議請求撤銷案涉行政處罰決定。
行政復議機構審理查明,申請人案涉項目未完成二次消防驗收即投入使用的行為違反消防法,被申請人對違法事實認定清楚,但在法定幅度內作出頂格處罰時,未綜合考量申請人已通過首次消防驗收、為履行交付義務投入使用、積極補辦驗收手續等情節,處罰裁量明顯不當。鑒于申請人違法事實成立,其主要訴求為合理調整罰款數額,行政復議機構在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后依法中止審理,并組織開展調解工作。結合優化營商環境相關政策及行業整體發展現狀,行政復議機構推動雙方就降低處罰數額達成調解協議。申請人履行罰款繳納義務,并按期完成二次消防驗收。案件辦結后,行政復議機構與被申請人溝通會商,督促其規范行使行政裁量權,提升依法行政能力水平。
糾錯機制暢渠道
被申請人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移交線索現場檢查中,發現申請人某生物科技分公司銷售醫療美容產品及美容項目存在違法情形:一是在門店燈箱、臺簽中,對兩款化妝品陳列了含有“抗菌消炎”醫療用語的廣告;二是銷售美容套餐時,對外宣傳的價格表中劃掉原價3158元,實際標注售價980元。針對化妝品使用醫療用語的行為,被申請人責令申請人消除影響并處罰款306元;針對虛構原價行為,責令其改正并處罰款2.5萬元。申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機構圍繞案涉行政處罰的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全面審查。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相關規定,經營者以虛假標價、虛構減價或者價格比較等方式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構成價格欺詐,但經營者有證據足以證明無主觀故意的,不屬于價格欺詐。國家發展改革委相關解釋進一步明確,虛構原價是指標示價格系虛假捏造且無實際交易記錄的行為。本案中,被申請人已查實申請人的上級經銷商存在案涉3158元價格交易記錄,但申請人自身并無該價格交易記錄。據此,行政復議機構認定申請人不構成價格欺詐,案涉行政處罰存在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問題,遂向被申請人制發糾錯風險提示函,指出其違法行為,督促自行糾正。被申請人經集體研究后,主動撤銷案涉行政處罰決定。本案中,行政復議機構為行政機關自我糾錯提供精準指引,是落實新修訂行政復議法的多元糾錯機制、推進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的創新實踐。
柔性化解有溫度
申請人某醫院有限公司的12名員工向被申請人某開發區管委會反映欠薪問題。因逾期未履行工資支付義務,被申請人對其作出罰款1.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并作出責令支付拖欠工資27萬余元、加付50%賠償金13萬余元的行政處理決定。申請人不服兩項決定,分別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行政復議機構將聽取意見、聽證、調解和解等程序貫穿案件辦理全過程,多次聽取各方意見,細致核查欠薪事實、申請人經營狀況及員工合法訴求,并依法組織聽證,厘清爭議焦點、查明案件事實,充分保障各方陳述權、申辯權。同時,行政復議機構主動搭建多方協商平臺,在確認雙方調解意愿后依法中止審理,組織申請人、被申請人及被欠薪員工參與調解。經充分溝通協商,各方達成一致,被欠薪員工體諒企業經營困難自愿放棄賠償金,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就行政處理決定達成合意,認可被申請人行政處罰。最終,申請人自愿撤回兩項行政復議申請。該案不僅有效保障了員工合法權益,緩解了企業壓力,更凸顯出調解、和解在行政復議中的重要作用,為通過柔性方式化解涉企行政爭議、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提供了可借鑒的實踐經驗。(記者 辛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