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提升創新體系整體效能
省政府辦公廳印發《山西省科技計劃管理辦法》
近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山西省科技計劃管理辦法》,進一步加強全省創新資源統籌,優化科技計劃管理,促進提升創新體系整體效能。
省科技計劃通過省級財政支持或以宏觀政策調控、引導,由政府部門組織,以項目化方式支持開展科學研究、試驗發展與成果轉化,是政府支持科技創新活動的主要方式,包含基礎研究、科技攻關、成果轉化促進、創新平臺建設、創新人才支持、企業創新發展、創新服務支撐等分項計劃。
省基礎研究計劃支持開展前瞻性、原創性的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堅持目標導向和自由探索“兩條腿”走路,實行競爭性支持和穩定支持相結合的機制,引導更多社會資金投入基礎研究。
省科技攻關計劃聚焦我省承擔國家重大戰略使命任務和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需求,加強有組織科研攻關,加快在重點關鍵領域形成核心競爭力。包含重大專項與重點研發兩類。
省成果轉化促進計劃采用直接補助、先投后股、基金投資等方式,加強概念驗證、中試和應用示范,支持轉化平臺和孵化載體等建設,促進更多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
省創新平臺建設計劃以重大科技任務為牽引,以績效評價為依據,實施分類差異化支持,推動構建定位清晰、布局合理、支撐有力的科技創新平臺體系。
省創新人才支持計劃重點支持科技創新人才、科技特派員等。實施支持經費與科研項目掛鉤機制。
省企業創新發展計劃支持企業牽頭組建創新聯合體,承擔重大科技任務;加強高新技術企業等科技型企業培育;引導企業建立研發準備金制度,促進企業加大研發投入;支持更多金融機構、社會資本與服務機構開展科技金融創新,創新科技金融產品。
省創新服務支撐計劃圍繞全省創新發展需求,提供戰略研究、合作交流、科學普及等多要素支撐服務,并進行動態調整,促進資源要素合理流動,打造良好創新生態。
省科技計劃實施以項目為載體的財政支持模式。財政科研經費分實施競爭性支持和穩定支持相結合的投入模式,采取直接補助、后補助、以獎代補、先投后股、基金投資等多種投入方式。財政資金配置實行差異化原則,根據產業技術需求和項目具體情況分配。
省科技計劃資金支出嚴格執行省財政科研經費管理有關規定,不得列支與項目任務無關的支出,不得轉移、截留、擠占、挪用、套取專項資金,不得使用專項資金列支應當由個人負擔的有關費用,不得有其他違反我省科研經費管理或財經紀律的行為。
省科技廳組織對省科技計劃進行年度績效評價,省財政廳根據預算績效管理要求適時組織開展重點績效評價。根據評價結果,優化完善省科技計劃組織管理,提升科技投入產出效能。(記者王龍飛)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化科技體制改革的要求,充分發揮科技計劃推動科技創新與產業創新深度融合的重要作用,進一步加強全省創新資源統籌,優化科技計劃管理,促進提升創新體系整體效能,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省科技計劃根據國家、省科技創新發展戰略和規劃安排,通過省級財政支持或以宏觀政策調控、引導,由政府部門組織,以項目化方式支持開展科學研究、試驗發展與成果轉化,是政府支持科技創新活動的主要方式。
第三條?省科技計劃堅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聚焦我省能源轉型、產業升級和適度多元發展,著力增加高質量科技供給,因地制宜發展新質生產力,為我省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科技支撐。
第四條?省科技計劃組織實施遵循以下原則:
堅持目標導向、任務牽引。緊密圍繞全省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進一步加強有組織科研,按照科技創新規劃設定任務,以項目實施推動目標實現。
堅持統籌布局、優化配置。按照基礎研究、科技攻關、成果轉化、產業發展等全鏈條布局,一體化配置項目、平臺、人才、資金等要素,提升體系化科技攻堅能力。
堅持融合發展、協同聯動。圍繞產業鏈部署創新鏈、圍繞創新鏈布局產業鏈,發揮行業部門優勢作用,加強協同聯動,推動科技創新與產業創新深度融合。
堅持企業主導、轉化引領。聚焦推動科技成果轉變為現實生產力,強化企業科技創新主體地位,培育壯大科技企業群體,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
第二章??計劃體系
第五條?省科技計劃包含基礎研究、科技攻關、成果轉化促進、創新平臺建設、創新人才支持、企業創新發展、創新服務支撐等分項計劃。計劃設立可根據省委、省政府重大戰略需求進行調整。
第六條?省基礎研究計劃立足原始創新、人才培養與學科建設,支持開展前瞻性、原創性的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
堅持目標導向和自由探索“兩條腿”走路,強化目標導向類基礎研究,鼓勵自由探索類基礎研究。實行競爭性支持和穩定支持相結合的機制。引導更多社會資金投入基礎研究。
第七條?省科技攻關計劃聚焦我省承擔國家重大戰略使命任務和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需求,加強有組織科研攻關,加快在重點關鍵領域形成核心競爭力。包含重大專項與重點研發兩類。
重大專項類按照專項、項目分層次設置,實行主責單位負責制。聚焦重點產業鏈延鏈補鏈強鏈,一體化全鏈條布局重大項目,開展重大關鍵共性技術攻關和重大創新產品開發,推動重大科技成果應用及產業化。
重點研發類圍繞產業升級、企業競爭力提升和社會民生公益性技術需求等,鼓勵產學研用協同創新,開展技術攻關、產品研發和應用示范。
第八條?省成果轉化促進計劃采用直接補助、先投后股、基金投資等方式,加強概念驗證、中試和應用示范,支持轉化平臺和孵化載體等建設,促進更多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
第九條?省創新平臺建設計劃以重大科技任務為牽引,以績效評價為依據,實施分類差異化支持,推動構建定位清晰、布局合理、支撐有力的科技創新平臺體系。
第十條?省創新人才支持計劃引導支持科技領軍人才和創新團隊、青年科技人才的培養和壯大,打造高水平、多元化科技創新人才隊伍。
重點支持科技創新人才、科技特派員等。實施支持經費與科研項目掛鉤機制。
第十一條?省企業創新發展計劃聚焦強化企業科技創新主體地位,引導支持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健全科技型企業梯次培育機制,培育具有核心競爭力的科技領軍企業,激發中小企業創新活力。
支持企業牽頭組建創新聯合體,承擔重大科技任務;加強高新技術企業等科技型企業培育;引導企業建立研發準備金制度,促進企業加大研發投入;支持更多金融機構、社會資本與服務機構開展科技金融創新,創新科技金融產品。
第十二條?省創新服務支撐計劃圍繞全省創新發展需求,提供戰略研究、合作交流、科學普及等多要素支撐服務,并進行動態調整,促進資源要素合理流動,打造良好創新生態。
第三章??計劃組織
第十三條?省科技廳是省科技計劃的主管部門,牽頭負責科技計劃的總體布局、統籌協調、編制實施和監督評價等。
設區市、省直有關部門、中央駐晉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相關單位為省科技計劃的組織單位,配合做好本地區、本領域、本單位省科技計劃項目的謀劃、推薦和組織實施。
省科技廳、省直有關部門等作為重大專項主責單位,負責實施方案編制、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等。
第十四條?省科技計劃按照“以規劃定任務、以任務定項目、以項目定資金”的方式編制。加強省科技計劃的統籌布局,有計劃組織開展基礎研究、科技攻關和成果轉化,協同布局創新平臺和人才團隊,強化創新要素集成配置,提升科技計劃整體績效。
第十五條?省科技廳會同省直有關部門編制科技創新規劃,繪制產業技術創新圖譜,建立科技項目庫。根據科技創新規劃,研究確定年度重點任務,凝練科技計劃項目,共享計劃項目信息。
重大專項由省科技廳、省直有關部門等研究提出動議。省科技廳組織論證,形成擬立項重大專項及主責單位建議,報省政府批準。批準后主責單位牽頭編制實施方案,明確研發任務、任務部署進度安排、預期重大標志性成果及考核要求。省科技廳組織對實施方案進行綜合論證,論證后主責單位具體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省科技計劃實施以項目為載體的財政支持模式。財政資金配置實行差異化原則,根據產業技術需求和項目具體情況分配。
第十七條?省科技計劃項目可采用公開競爭、定向擇優、定向委托等方式組織實施。探索建立專家實名推薦的非共識項目篩選機制。
第十八條?鼓勵設區市、省直有關部門、企業、高校、科研機構等與省科技廳聯合設立創新項目,納入省科技計劃體系。
第十九條?設區市、省直有關部門、企業、高校、科研機構等自主組織實施的科技項目,按程序論證后可納入省科技計劃體系,項目和資金管理權限不變。
第二十條?建立省科技計劃與國家科技計劃銜接機制。省直有關部門牽頭爭取國家科技計劃項目支持,獲立項支持的項目應向省科技廳報備。承擔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的單位可根據情況提出申請,按程序納入省科技計劃體系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條?推行第三方專業機構管理項目機制。以公開競爭方式遴選具備科技項目管理能力的專業機構,協助開展省科技計劃項目管理。
第二十二條?建設完善省科技專家庫,選取專家服務省科技計劃項目管理工作。通過事前誠信審查、事中提醒監督、事后抽查評價等方式從嚴管理和使用專家。
第四章??資金管理與績效評價
第二十三條?省科技計劃資金使用堅持強化統籌、突出重點、公正透明、注重績效原則,項目承擔單位實行專賬管理,確保專款專用。
第二十四條?完善財政科研經費分類支持機制,實施競爭性支持和穩定支持相結合的投入模式,采取直接補助、后補助、以獎代補、先投后股、基金投資等多種投入方式。
第二十五條?省科技計劃資金支出嚴格執行省財政科研經費管理有關規定,不得列支與項目任務無關的支出,不得轉移、截留、擠占、挪用、套取專項資金,不得使用專項資金列支應當由個人負擔的有關費用,不得有其他違反我省科研經費管理或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省科技計劃管理費根據省科技計劃工作需要據實安排,用于計劃管理過程中產生的各項費用支出,確保省科技計劃順利實施。
第二十七條?省科技廳組織對省科技計劃進行年度績效評價,省財政廳根據預算績效管理要求適時組織開展重點績效評價。根據評價結果,優化完善省科技計劃組織管理,提升科技投入產出效能。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省政府辦公廳2021年5月9日印發的《山西省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晉政辦發〔2021〕42號)和2017年12月8日印發的《山西省科技重大專項管理辦法》(晉政辦發〔2017〕160號)同時廢止。